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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执行孙院喜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孙院喜,张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孙院喜,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贵花,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孙院喜、张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工作中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履行完毕支付案款122563.98元利息5000元,申请人中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