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岳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岳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