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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岳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岳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