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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农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62号罪犯农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1月24日作出(1998)桂市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军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3月2日交付执行。2000年6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农军曾于2009年7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农军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优秀学员。该犯因病于2013年6月保外就医,2014年8月因病情不符合保外被收监执行刑罚。自2011年9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0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7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