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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余世辉与范卿、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辉,范卿,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527号原告余世辉,男。委托代理人郝晋敏,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卿,男。被告张蕾,女。原告余世辉与被告范卿、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世辉及委托代理人郝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卿、张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世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3日,被告范卿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利率3%。截至2014年7月10日,被告支付利息1052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本金700000元,利息100450元。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00450元(暂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之后要求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范卿未答辩。被告张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范卿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余世辉现金柒拾万元整(700000),期限两个月。”2013年12月13日,范卿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范卿借余世辉人民币柒拾万元,自2013年7月23日开始计息,每月利息2万1千元整,截至目前已付利息七万元整,在2013年12月31日前,保证归还本金壹拾万元整。”2014年7月10日,范卿书面陈述还款情况:“截至2014年7月10日,累计支付利息壹拾万伍仟贰佰元整(105200),尚欠利息壹拾叁万柒仟柒佰元整(137700),欠借款本金柒拾万元整(700000)。”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致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26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在庭审中称,利息按本金700000元自2013年7月23日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5200元后为100450元。本院认为:被告范卿借原告余世辉7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书面陈述还款情况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到期未归还,应当承担归还70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关于利息,截至2014年8月31日,原告要求10045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蕾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蕾应当对范卿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范卿、张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余世辉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4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10045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本金700000元,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范卿、张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云霞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