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