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本院在审理刘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