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攸县国土资源局与罗跃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国土资源局,罗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攸县攸州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百忠,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罗跃珍。申请执行人攸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罗跃珍国土资源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缴款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以人民币8100万元竞得了2013-wg34号地块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至今仍下差出让金4100万元,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达了缴款通知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缴纳下差价款,依法应当申请法院依照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土地出让金4100万元属实。申请执行人在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交付了土地,被申请执行人未能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201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了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缴纳下差的出让金。本院认为:攸县国土资源局对罗跃珍下达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缴纳通知书,符合法院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罗跃珍下达的缴款通知书。限罗跃珍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樊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