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9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巨大,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打骂,一直不顾家,自私心理严重,原、被告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确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辩称,孩子尚小,为了家庭完整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6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曾三次殴打原告,原、被告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相适应,冷静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考虑到双方的婚生子李某年龄尚小,原、被告更应耐心处理生活中的摩擦,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