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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钊

案由

抢劫;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79号罪犯陈钊。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钊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1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陈钊曾于2007年8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陈钊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3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