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有明与郭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明,郭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孙有明,男。被告郭红霞,女。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有明与被告郭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我院多次寻找均无法传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退还原告孙有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 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