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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有明与郭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明,郭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孙有明,男。被告郭红霞,女。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有明与被告郭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我院多次寻找均无法传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退还原告孙有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 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