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法定代表人唐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春斗,董事长。申请人系“ZL201320598300.5”号名称为“一种乳化炸药装药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DKJ-2型多卡位灌装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人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DKJ-2型多卡位灌装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