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卿萍、徐旭阳与被执行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服行政行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卿萍,徐旭阳,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2-1号申请执行人姚卿萍,公民。申请执行人徐旭阳,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文,局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撤销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注销姚卿萍、徐旭阳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斗笠山5-16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99私739**号)的行为,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被执行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注销姚卿萍、徐旭阳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斗笠山5-16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99私739**号)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峰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