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施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