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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张厚城、魏妙林、陈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陈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被执行人陈巧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和被执行人陈巧平一案,被执行人陈巧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巧平所有的银行存款555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