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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锦鹤与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锦鹤,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259号原告沈锦鹤。委托代理人杨国宏,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伟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巧珍,总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锦鹤与被告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锦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锦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锦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锦鹤负担。审 判 长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