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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1年2月24日,汉族,住子长县,农民。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89年10月5日,汉族,住子长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