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1年2月24日,汉族,住子长县,农民。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89年10月5日,汉族,住子长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