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江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海坤与代珊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董海坤。被执行人代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代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代珊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622848046249*******账户的存款5150元(大写:伍千壹佰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