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淑琴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琴,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琴,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立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信国,该局养老失业保险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琴,该局退管科副科长。上诉人张淑琴因其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淑琴、被上诉人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信国、王琴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金爱萍审判员 丁笑曦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玲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