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秀萍与被申请人孙宪鹏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秀萍,孙宪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00010号(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0号申请人黄秀萍,女,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孙宪鹏,男,1993年8月10日,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人黄秀萍因与被申请人孙宪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宪鹏所有的轿车二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屋、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宪鹏所有的迈腾牌、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黄文军所有的建筑面积70.25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车辆、房屋的查封期限为1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