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书民申请执行高留柱等人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书民,邓昌松,高留柱,孙光佳,魏阳光,张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胡书民,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邓昌松,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高留柱,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孙光佳,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魏阳光,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少杰,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昌松、高留柱、孙光佳、魏阳光、张少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刘 晓助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