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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升博诉被告马瑞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升博,马瑞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杨升博,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系惠农区立勇模板租赁站业主,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杨丽霞,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瑞刚,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系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住江苏省沛县。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业时代10层,组织机构代码:79077869-2。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升博与被告马瑞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升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升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9元,由原告杨升博承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