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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彭小勇,彭邓等与卢登忠,卢登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勇,彭邓,范兵,卢登忠,卢登源,李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彭小勇,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文娱,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邓,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文娱,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兵,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文娱,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登忠,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卢登源,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鑫,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勇、彭邓、范兵与被告卢登忠、卢登源、李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勇、彭邓、范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勇、彭邓、范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彭小勇、彭邓、范兵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