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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郭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郭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张某。被告:郭某。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张某为与被告郭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慧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被告郭某、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系同学,经自由恋爱确立关系。2014年7月19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通过媒人唐淑梅、王焕水之手,将彩礼30088元送到被告家中,当天被告王某乙到原告家中,原告王某甲又根据习俗交给被告王某乙见面礼5600元。双方本约好于2015年农历三月十五日举办结婚仪式。但自××××年××月开始,被告王某乙一直找各种理由无理取闹,并于当月中旬提出与原告分手,虽经他人做思想工作,但被告王某乙均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张某结婚,也不愿意退还礼金。二原告据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彩礼、见面礼共计35688元。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提的彩礼30088元系被告王某乙所收,被告郭某并未收取,而被告郭某在当天还给了原告张某见面礼2880元。自2013年7月起,原告张某一直居住在被告郭某与王某乙家中,所有的生活开支及费用都是由王某乙用彩礼款支付。据此,被告郭某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乙辩称,与原告张某订婚时收取了彩礼30088元及见面礼5600属实,但当天被告母亲也有付见面礼2880给原告张某。双方于2013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一起住在被告家中,在同居期间原告张某的生活开支都是由被告支付,其中买衣服和手机就花了一万多元,张某还因赌博等原因从被告王某乙处拿去现金约一万元。据此,被告王某乙认为见面礼属双方赠与行为无需返还,所收取的彩礼还不足以支付生活费用,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母子关系,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系同学,双方经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4年7月19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天原告方通过媒人唐淑梅、王焕水将彩礼30088元送至被告王某乙、郭某家中,由两被告收取,被告郭某于当天给原告张某见面礼金2880元;当天被告王某乙到原告家中时,也收到原告王某甲给的见面礼金5600元。××××年××月起,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之间感情不和,导致目前双方分手,无法成婚。原告方多次向被告方追讨彩礼、见面礼等,均遭拒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所证实。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前举办订婚仪式,由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彩礼,系本地婚嫁习俗。男女双方的家长互向对方给付见面礼属赠与行为,并不属于彩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在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既不能成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综合考虑张某与王某乙在订婚前后都有同居生活等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某、王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张某彩礼27000元。二、驳回原告吴美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郭某、王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输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