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速商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田庚与夏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庚,夏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速商初字第01778号原告王田庚。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路189号一楼。负责人张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庚诉被告夏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田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田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费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