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美艳与何峻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45号原告吴美艳,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被告何峻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艳与被告何峻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