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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美艳与何峻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45号原告吴美艳,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被告何峻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艳与被告何峻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