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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吉小翠诉被告王振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吉某甲,住承德市。法定代理人吉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