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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召亮,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