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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侯某甲、侯某乙与侯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侯某甲,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侯某乙,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丙,男,1970年1月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玲。原告侯某甲、侯某乙诉被告侯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侯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