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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诉被告陈大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陈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陈大鹏,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陈大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朴今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