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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南京赛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南京赛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被告南京赛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06156-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3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南京赛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葛鹤洲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