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秦××与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秦××。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324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向本院表示未继承遗产,故不同意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秦××申请延期执行,表示,先确认被执行人王××是否继承了遗产后,再要求执行本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2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