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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荣兰诉韩书清、袁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兰,韩书清,袁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25-1号原告张荣兰。被告韩书清。被告袁梅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兰与被告韩书清、袁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韩书清、袁梅荣银行存款3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韩书清、袁梅荣银行存款3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