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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海高分子材料厂、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海高分子材料厂,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许东海,许丽萍,赵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东海高分子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许东海,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许丽萍,女,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赵峻,女,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东海高分子材料厂、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许东海、许丽萍、赵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雨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