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言耀与王铁头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耀,王铁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言耀,男,193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铁头,男,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王言耀诉被告王铁头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言耀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艳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