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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渭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国平与周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平,周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渭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朱国平。委托代理人薛刚,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巧明。原告朱国平与被告周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干文建独任审判。因被告周巧明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干文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钱惠良、吴进兴参加评议,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平的委托代理人薛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国平诉称,原告做树脂生意,被告从2012年开始向原告购买树脂,截止2012年底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0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025元并偿付该款从2012年12月2日开始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周巧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口头约定发生买卖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树脂原料。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原告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5月19日、6月14日、8月9日、8月18日、10月29日、12月2日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其中2012年3月12日、8月9日、10月29日的送货单上均有结清字样,2012年8月18日的送货单上虽无结清字样,但原告认可货款也已付清。2012年5月19日供货金额72930元,由被告在送货单上注明“款未付”。2012年6月14日的供货金额69135元,被告在送货单上注明“已付¥59000元,余款¥10000”,但原告称被告实际结欠10035元。2012年12月2日的供货金额107360元,被告在送货单上注明“欠¥20000”,但原告称被告实际结欠20060元。以上至2012年底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103025元。原告认可被告于2013年1月再付款80000元。原告因催要剩余货款无果,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原件、送货单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被告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对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的供货,因被告已在送货单上注明“余款¥10000”,对原告于2012年12月2日的供货,被告也在送货单上注明“欠¥20000”,故原告主张上述分别实欠10035元、20060元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确认上述欠款合计30000元,加被告确认对2012年5月19日的供货金额72930元未支付,故本院可确认截止2012年1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930元,原告自认被告于2013年1月付款80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为22930元。被告未支付余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2年12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国平货款人民币22930元并偿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76元,由原告朱国平负担4元,被告周红兵负担972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所,账号:10×××99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干文建人民陪审员  钱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