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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号陈林与冯本完,冯律,珠海道正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陈林,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委托代理人宋菲菲。被申请人冯本完,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广东省台山市。被申请人冯律,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珠海道正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尚勇。因申请人乘坐被申请人冯本完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冯律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Y8XX**号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粤Y8XX**号轻型货车在价值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本完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冯律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Y8XX**号轻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