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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程某某,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