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执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志红与江苏长三角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红,江苏长三角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398号申请执行人周志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敬红,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网娣,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志红与被执行人江苏长三角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9576元及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7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