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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代某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代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