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卢某某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