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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5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戴亨泉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亨泉,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5666号原告戴亨泉,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韩宗洲,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4532625-9。法定代表人戴永飞,镇长。委托代理人骆星宇,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印显平,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亨泉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亨泉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戴亨泉负担。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