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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成诉被告赵同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成,赵同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65号原告马文成,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梁广余、姚李娜,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同斌(精神残疾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理人赵如章,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成与被告赵同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马文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