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成诉被告赵同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成,赵同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65号原告马文成,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梁广余、姚李娜,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同斌(精神残疾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理人赵如章,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成与被告赵同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马文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