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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宇芳与罗德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芳,罗德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李孔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号原告梁宇芳。委托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德志。委托代理人苏超家,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代表人陈燕容,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孔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574号。代表人陈日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宇芳诉被告罗德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李孔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3日原告梁宇芳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宇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宇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宇芳负担。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