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曲来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曲来虎,曲成豹,曲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9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徐之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家属院。被告曲来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曲成豹,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曲来平,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曲来虎、曲成豹、曲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600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