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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民二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广占与刘桂圣、常新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占,刘桂圣,常新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二初字第1423号原告(反诉被告):吴广占。被告(反诉原告):刘桂圣。被告(反诉原告):常新江。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广占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桂圣、(反诉原告)常新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吴广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反诉原告刘桂圣、反诉原告常新江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吴广占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刘桂圣、常新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吴广占负担;反诉费2150元,由反诉原告刘桂圣、常新江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