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玉容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容,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容。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负责人汪长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黄玉容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兰园鞋底加工厂在交通银行成都簇桥支行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12381.3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