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超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25号罪犯杨超,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1)黔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