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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景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景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1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郑锋。被申请人李景者。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景者以及浙江繁星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超群鞋业有限公司、蔡凤岳、曾增荣、柯道义、冯教武、柯旭熙、林定梁、戴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李景者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景者所有的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景者所有的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二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