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林某,女,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