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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伟飞与刘云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飞,刘云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64号原告:陈伟飞,男,汉族。被告:刘云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飞诉被告刘云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的车辆涉及其他案件,且正处于执行阶段,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