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伟飞与刘云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飞,刘云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64号原告:陈伟飞,男,汉族。被告:刘云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飞诉被告刘云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的车辆涉及其他案件,且正处于执行阶段,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来自